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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务宗旨:保路灯明亮,让市民满意
(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社会服务承诺内容: 公用路灯维修管理。
2、社会服务承诺标准:
(1)、保证全市公用路灯的正常运行。做到定期巡修,定期检查,平均亮灯率确保97%以上。
(2)、全市公用路灯外型完整,不缺门盖板和接线阴井盖。设施检查定期进行,发现路灯设施残缺或接到群众反映,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平均完好率确保90%以上。
(3)、公布2723797电话为报修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制,专人接报,详细询问并记录在案。接到群众报修电话,必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维修。一般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复杂故障48小时内予以修复,遇雨雪天气不宜施工时顺延(非修理因素如供电停电、供电调杆、建设拆除、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故障等除外)。
3、考核与违诺责任:
(1)、平均亮灯率与设施完好率由本处承诺办与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事业处负责考核。达不到承诺标准的有关所、队及个人由本处按规定给予处罚。
(2)、接到报修信息未能在承诺时间内予以修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通知不及时,每次罚接报人员10元;接通知未及时修复,每次罚维修人员20元;部门领导接通知后未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罚该部门负责人每次30元。
(3)、对群众的质疑与投诉,承诺办工作人员应耐心解释。需答复的应在二天内予以答复,延迟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元。
4、投诉与监督:
(1)、本处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投诉和监督。
承诺办电话:2756690转 处长室电话:2701737 2722857
(2)、本处承诺工作有投诉,可直接向市政公用事业局投诉。
局公用处电话:2702185 局办公室电话:2709743
(3)、市民群众对亮灯率、设施完好率有质疑的,可直接与本处承诺办联系,约时前来检查考核记录和"微机无线路灯监控中心"的有关资料。
5、保证措施:
(1)、为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本处成立以各级主要负责人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承诺制领导小组"并下设承诺办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有关工作。有关科室和所、队亦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或明确责任人)具体处理日常工作。各责任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做到承诺内容、承诺标准、考核奖惩"三结合"。
(2)、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服务承诺制的新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做到制度明细,考核严格,管理科学,使公用路灯管理社会服务承诺制的实施有章可循,符合规范。
(3)、完善监督、投诉体系,公布一批报修监督、投诉电话,方便市民群众对本处社会服务承诺工作进行监督。在市区聘请了20名路灯义务监督员,定期召集会议,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路灯管理工作。
(4)、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与路灯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结合,及时主动地解决市民群众在公用路灯问题上的热点、难点、真心实意地为市民群众服务。坚持自查自纠,加大巡修力度,保证承诺目标的实现,以实际行动让市民满意、政府放心。
对路灯职工在维修管理过程中可能给您造成的不便,请予谅解。
竭诚欢迎广大市民对公用路灯的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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